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公司法

报纸刊登减资公告可以视为告知债权人吗?股东还承当承担责任吗?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23

报纸减资公告不视为告知债权人,股东承诺担保负补充清偿责任

原告:江阴房建

被告:中大紫来、天南公司、奥伯实业、王生劳

诉讼请求:判令 4 位被告偿还预付款 15.8 万元。

争议焦点:

1. 公司减资时,各股东向工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称“同意对未清偿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该承诺是否对特定债权人产生效力;

2. 原告起诉要求 4 位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被告中大紫来因与原告终止买卖合同,承诺将 408,000 元退还原告。

根据承诺,被告中大紫来分别于 2006 年 6 月 10 日、2007 年 2 月 17 日及 2008 年 1 月 14 日合计退还原告 25 万元,尚欠 15.8 万元未予退还。

被告中大紫来由被告天南公司、被告奥伯实业及被告王生劳三方出资成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2006 年 7 月 1 日,被告中大紫来股东会决议减资,同意被告天南公司抽回全部投资 51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减至 490 万元。

同年 7 月 5 日,被告中大紫来向有关工商部门出具《中大紫来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称,根据股东会减资决议,被告中大紫来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 10 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在《上海法治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且对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的要求提前清偿的债权,已予以清偿,未清偿债务的,由公司继续清偿,并由公司股东(三被告天南公司、奥伯实业、王生劳)提供相应担保。减资纠纷

原告诉称:

1. 被告中大紫来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

被告中大紫来于 2006 年 7 月 10 日通过回函与原告达成的还款协议真实有效,且已经部分履行,理应按照约定立即归还剩余款项。

2. 被告中大紫来股东即被告天南公司、被告奥伯实业、被告王生劳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

减资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债权优于股权的基本原则,故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大。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首先要确保债权人正常有效地获得债务公司相关的减资信息,然被告中大紫来在完全有能力将减资事实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视为被告中大紫来未履行减资的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天南公司作为股东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且,被告中大紫来在减资时,其设立时的投资人为清偿债务进行了担保,该担保是根据公司减资时的法律规定而作出,应视为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之担保。

被告天南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与被告奥伯公司、被告王生劳作为被告中大紫来的股东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函件并非针对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并不能向被告天南公司主张担保之债。而且即便存在担保事实,亦已超过 6 个月的保证期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2006 年年末,被告中大紫来减资后仍处于赢利状态,被告天南实业退出被告中大紫来已达三年之久。现被告中大紫来依然合法存在,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故理应由被告中大紫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中大紫来、被告奥伯实业及被告王生劳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减资未通知原告,被告中大紫来的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006 年 7 月 1 日,被告中大紫来股东会决议减资,且已在上述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债权人。按理亦应通知原告,然目前尚无证据显示被告中大紫来已就公司减资事宜告知了原告,原告亦否认曾被告知。即便被告中大紫来在报纸上作了减资公告亦无法免除其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已知债权人原告所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应认定被告中大紫来具有明显逃避债务之企图,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对原告债权产生不利影响。

又因,被告中大紫来减资时,包括被告天南公司在内的被告中大紫来的三位出资人在被告中大紫来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均签字确认了对于被告中大紫来的未清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应认定三位出资人就被告中大紫来之还款义务向原告作出过担保之意思表示,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 被告中大紫来应支付原告预付款 158,000 元;

2. 被告天南公司、被告奥伯实业、被告王生劳应在被告中大紫来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向原告共同清偿上述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