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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股东或高管持有证照应向公司返还吗?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7-26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需证明哪些事实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主张返还证照的一方需证明如下事实:

(1) 被告持有公司证照。

 (2) 被告无权持有公司证照,如被告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或被告不具有公司董事、高管资格,或被告持有公司证照影响了公司的日常运营。

若主张返还证照的一方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的,还需举证证明被告持有公司证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

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一则案例,非公司股东或高管持有证照应向公司返还

原告:灵捷公司

被告:刘某

诉讼请求

1. 被告返还原告公章、法人章(姚洁)、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外经贸沪嘉独资字(2000)0065 号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交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徐家汇受理处的开户许可证;

2. 被告返还原告财务账册、固定资产。

争议焦点:

1. 姚洁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以签发《免职通知》《任职通知》的方式任免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

2. 被告在被免职后是否有权保留公司证照、印章;

3. 本案是否会因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金诉讼未结案而中止审理;

4. 由谁承担证明原告的证照、印章在被告处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系由姚洁(外国人)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5 月 1 日,被告被任命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9 年 5 月 31 日,姚洁签发了《免职通知》,载明自 2009 年 5 月 31 日起免去被告在原告处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日,姚洁还签发了《任职通知》,明确自该日起委派杨李霖担任原告的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即日起正式任职。原告诉称:

2009 年 8 月 27 日,李玉峰律师代表姚洁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告知其已经被姚洁免去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在接函后 5 日内移交原告的相关证照、印章和所有财产等,嗣后,因被告未及时移交相关物品,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1. 原告免除被告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的程序不合法;

2. 原告尚欠被告股权转让款 31,000 元未予归还,本诉应于股权转让金诉讼结案后再审理;

3.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公司财务账册、固定资产不在被告处。

律师观点:

1 姚洁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以签发《免职通知》《任职通知》的方式任免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

《外资企业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原告的《公司章程》第 15 条规定,董事和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原告系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姚洁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上述章程规定有权独自任免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其作出的相关免职和任职决定和程序合法有效。

 

2. 被告在被免职后无权保留公司证照、印章。

被告被免职后未及时办理公司物品的移交手续,原告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诉请其返还上述物品,应予支持。

3. 本案不会因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金诉讼未结案而中止审理。

由于被告辩称的股权转让金支付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前后履行问题,因此本案不须以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金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的抗辩不属于《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订)第 136 条第 1 款第 5 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4. 由原告承担证明原告的证照、印章等在被告处的举证责任。

作为原告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被告审理中确认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批准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交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徐家汇受理处的开户许可证在其处,故在姚洁要求其向原告移交上述印章和资料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返还。而原告还要求返还财务账册、固定资产等其他物品的主张,因被告不予确认,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余物品保管在被告处,或由被告实际侵占的事实,故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公章、法人章(姚洁)、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外经贸沪嘉独资字(2000)0065 号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交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徐家汇受理处的开户许可证;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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