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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才拥有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08

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才拥有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为你解释:

【案情简介】

华新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5 日注册成立,袁某于 2007 年 4 月成为华新公司股东。2007 年 9 月华新公司增资到 1500 万元,袁某出资 75 万元,占华新公司股份的 5%,其中 25 万元为货币,另外 50 万元为无形资产。华新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 2008 年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作为 2008 年现金红利,对 2008 年在职在股的股东进行分配,2009 年利润作为增资款不再进行现金红利的分配的决议。2009 年 12 月 30 日起华新公司将红利发放给其他股东。袁某按其所占华新公司股份应得税前红利 15 万元,但至今华新公司尚未将红利发放给袁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新公司按袁某所占股份比例发放 2008 年红利 12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作为华新公司的股东有权取得其所占股份的红利。华新公司股东会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作出决议对 2008 年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华新公司理应按袁某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及时给付其相应的红利,而不能以其他理由拖延给付,因此袁某要求华新公司给付 2008 年红利 12 万元及利息损失合理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华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原告袁某 2008 年红利 12 万元及利息损失。

【评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取投资回报,而利润分配就是途径之一。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可以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但股东并不具有确定性的股息分配请求权,只有股东会决议批准分配方案后,才能使得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息分配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了司法裁判之外,部分法院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还颁布了司法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做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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