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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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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本条则是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事实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影响上基本相同,所以在法律效果上前者与后者也不应有差别。关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效果,在本司法解释第 13 条中进行了规定,本条对股东抽逃出资时的法律效果和责任承担作出了与该条类似的规定。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本息。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股东享有的诉权是直接诉权,这种诉权与《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权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有:第一,依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股东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第二,依本条规定提起诉讼无需前置程序,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存在前置程序。这类案件,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为原告,抽逃股东和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诉请成立时应当判决被告直接向第三人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抽逃出资本息的返还亦为一次性责任。

股东出资后,该出资的财产权就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抽逃出资实质上是侵犯公司财产权,就行为性质而言,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如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9 条第 1 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些人员应当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向抽逃出资者进行追偿,本条未作规定,但依据一般法理,法律并不当然承认和保护其追偿的权利。原因在于,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一般存在直接协助的故意严重违法行为,其对公司财产损失存在直接的侵害关系,若允许连带责任人向抽逃出资者进行追偿,恐有降低其违法成本的风险。对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否定,意在课以协助抽逃出资人更加严格的责任,以取得预防此类行为频繁发生的效果。

关于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在本司法解释第 13 条的条文理解中已有详细阐释,在此不再赘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权人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赔偿时,因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 217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不负有勤勉义务,因而不负有向抽逃出资股东追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当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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