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公司设立

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7

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出资是股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取得股权的实质条件。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而取得股权。股权是股东以丧失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而取得的,有些股东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但也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就涉及股权的取得方式问题。

(一)取得股权

1. 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的原始取得,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原始取得的基础是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取得分为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公司设立后取得。

2. 股权的继受取得。股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合并而取得公司股份。继受取得,股东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资金而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继受取得股权的情形下,股东并未直接向公司投入资金资本,实质要件体现为原股东先前诸如的资金资本因继受行为而转换为继受人投入。

(二)交付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3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供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股东凭以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请求分配股利、承担有限责任等。如果股东出资瑕疵,公司可以拒绝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第 7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因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拒绝向股东交付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出资证明书的效力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凡是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实存在时,就不应仅以出资证明书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的效力。

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凭证,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其证明效力是在出资证明书上对股东情况的记载与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时才具有,如果二者记载不一致时,将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三)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的享有、股东义务的履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时,只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理论上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不能支持。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否定其股东资格,将导致其在公司中的行为无效,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原则上应认定其股东资格,但应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在依法变更登记、前述公司章程之前,则仅认定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可以享受股东权利,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