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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12

深圳公司法律师: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

实务中,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有时会超越《公司法》第 33 条和第 97 规定,比如章程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管理账目资料等。对于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扩展法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不同截然观点: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约定的超越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合法利益;《公司法》第 33 条和第 97 条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上述条文也并未授权公司章程等可以例外规定。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11 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虽然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与公司利益可能会有潜在冲突,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是公司同意,公司对自身利益的自由处分不属于法律强制干预的范围。

我们认为,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之一,其立法的精神在于赋予民事主体最低程度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横加限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小于《公司法》第 33 条和第 97 条设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时,上述法律规定应作为强制性法律规

范加以适用,该章程约定无效;但是,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 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该约定应该优于法律规定适用;即使公司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也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不应以此作为否定公司章程效力的理由。因此,对于股东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请求行使超过法定范围知情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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