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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吗?可以复制原始凭证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7

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吗?可以复制原始凭证吗?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入下:

《公司法》第 33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的对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没有规定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在起草公司法解释四的过程中,对股东查阅范围是否应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删去了关于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规定,而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总结而论,学界关于股东可查阅的公司账簿的主张可归纳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在严格的限制范围内有条件地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这是因为:

(1) 不一概禁止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之目的在于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满足股东向企业出资的预期目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目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能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或可能被损害,股东进而需要查阅与会计账簿直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

(2) 在某些场合下,查阅原始凭证是查阅会计账簿的应有之义。根据《公司法》对企业可查阅资料公开程度的相关规定,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无条件公开,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出资人等作为一个公司成立和运行必须公开的资料;第二个层次为有条件公开,如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会计账簿等;第三层次为限制公开,主要指原始会计凭证,当然也应该包括一些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决策性资料,如公司商业合同、决策人员的通信、公司内部邮件等。上述三个层次的查阅内容的重要程度依次增强,证据的属性也依次增强。而第三个层次,则完全是会计账簿所记载内容的原始资料,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原始凭证的性质,是会计账簿得以成立的依据,也是会计账簿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得以验证的证据。(3) 允许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现状的适应性举措。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得以践行,但受到文化、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公司治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与诚信原则相悖的情况,如公司内部一般会有数个账簿,一个真,数个假,这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频繁造假即可见一斑,经过严格审核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更何况数量众多的中小公司呢!若法律与司法实践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一概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内容证据的原始凭证,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将会大为减弱。实践中,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查账的流程一般从账面发现疑点开始,然后查阅原始凭证,最后发现真相。对于股东而言,如一概不能查阅原始凭证,便很难制约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滥用,权力滥用的结果必然是损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观点进而认为,似乎更可取的司法政策是,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可以作适当的扩张解释,有条件地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之所需要,又不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妨允许股东查阅与会计账簿密切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积极而又审慎地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支持的判决,很多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的原始凭证,同时又指出,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行使方式仅限于查阅而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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