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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不正当目的”一般有哪些?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8

司法实践中,对于账簿查阅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由股东承担证明查阅目的正当性的责任,公司承担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责任,即公司应该承担其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查阅的举证责任,如公司举证不能则视为股东目的正当。同时,公司对股东请求目的正当性的质疑,必须是确切的,而非仅仅是公司的臆测和简单怀疑,其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根据。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说明如下常见的“不正当目的”:

不正当目的是指股东查阅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基于了解公司有关经营信息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这些信息虽不是商业秘密,但股东获取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公司一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1)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只有在查阅了公司的会计账簿才能充分地知晓公司的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具体情况。但不排除有的股东会滥用股东知情权。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名义上是为了知晓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实际上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公司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我国《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仅限于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及于普通股东。原则上,公司以原告股东担任其他与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的股东是不足以构成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一部分法官对股东竞业禁止是持赞同态度的,其认为股东开展与公司同类业务,要求查阅公司相关材料,会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竞业禁止应该做扩大解释,但对扩大到适用公司股东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有条件的。从现实的情况看,就是要使一些从形式上不是公司董事或经理但却实际行使着董事或经理职权的股东列入竞业禁止的范围。

总之,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的不正当目的是具有特定内涵的,该目的必须借助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现,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不正当目的的实现存在因果关系。譬如,股东有售卖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给公司竞争对手而牟利的不正当目的,而该不正当目的是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获取相关公司秘密信息为实现途径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股东上述不正当目的存在因果关系,该不正当目的的存在也是公司可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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