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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停业了,股东还需要缴纳注册资金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6

在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后,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该股东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缴纳时间?上述问题相当常见的出现在现实问题中,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义务到期时间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但公司已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即便是公司的剩余资产总额足以清偿债务,但由于不能保证公司的每位债权人都能获得清偿,因此,出资不实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履行期限的约定是股东的内部约定,只能约束公司和股东,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产生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其实际出资与应出资之间的差额范围内即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应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补缴出资,由全体债权人按分配方案受偿。

关于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该股东清偿债务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在判决公司承担债务之后,以公司无力清偿为由,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如上海法院观点:“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债能力,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的法院认为,在审理中直接判令股东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要比事后判决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缴纳出资,更加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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