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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该如何处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30

深圳公司法律师: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该如何处理?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直接涉及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文共有三项。一是《公司法》第 188 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二是《公司法解释(二)》第 17 条的规定。该条文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同时,该条第 3 款另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三是《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3 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条规定实则是对上述三个条文进行的全面梳理和重申。

根据本条规定,当发现清算中公司实际已资不抵债时,有两种解决途径。途径一是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从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途径二是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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