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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程序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01

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程序如下: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1. 表明了《公司法》第 189 条是公司清算程序终结的规定。《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在权威的释义中并未明确是清算程序终结的规定。而认为该条是关于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登记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注释中未有解释。有的论著也没有以清算程序终结作为专门的章节,而是把《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作为清算程序中的三项工作进行论述。本条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 189 条的规定是清算程序终结的具体工作。

2. 表明了强制清算终结程序中各项工作的主体及其地位。从《公司法》第 189 条看,公司强制清算终结程序中的各项工作都是清算组的工作,由清算组操作。但是强制清算终结程序中的各项工作,不仅有清算组的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还有其他部门的工作,如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公告媒体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终结程序中依然是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是否能够进入强制清算终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不仅要对清算报告作出确认,而且还要对终结清算程序作出裁定。清算组仍然是强制清算程序的各项工作的推动力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性质是确认,而不是审批,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对于清算组注销公司申请仅作形式审查,不具有实质审查的职能。

3. 表明了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说明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的方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以公告的方式;可以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也可用口头裁定的方式。本条的规定是以书面裁定的方式。以书面裁定的方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能够保证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公信力。

4. 表明了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和终结强制清算裁定要分别进行。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公司法》仅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因此,在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也有1. 表明了《公司法》第 189 条是公司清算程序终结的规定。《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在权威的释义中并未明确是清算程序终结的规定。而认为该条是关于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登记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注释中未有解释。有的论著也没有以清算程序终结作为专门的章节,而是把《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作为清算程序中的三项工作进行论述。本条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了第 189 条的规定是清算程序终结的具体工作。公司清算结束后,人民法院在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的裁定书中一并要求清算组终结清算程序,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裁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后,再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和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工作,应当分别进行,并且出具不同的法律文书。

5. 表明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并不十分明确。本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具有如下法律效果:一是清算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二是清算组职务终止。

6. 表明了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审查标准。公司只有依法清算结束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如果公司清算事务的完成仅是形式上完成了清算组的工作,人民法院是不能确认该清算报告的。具体标准是:(1) 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清偿完毕。(2) 公司所有的债权都收回。(3) 清算报告真实可靠。清算方案是检验清算报告的依据之一,清算报告是否可靠,应当以清算方案为基础,审核清算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是否都已经落实。

7. 表明了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不必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确认。在审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 189 条规定的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再报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法院只要形式审查,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未通过的,则人民法院需要实质审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就有这样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2001 年)第 93 条规定:“清算人应于清算完结,经送请股东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本条规定明确了在强制清算情况下,清算报告不需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直接报请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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