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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利息与违约金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8

双方既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又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的图和处理?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既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又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承包人是否有权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允许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但两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对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赔偿损失数额的预先确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兼具惩罚性的功能。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进行调整。由是观之,违约金指向的是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利息则不同,其是发包人占用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不属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范围。违约金和利息的性质完全不同,指向也不同。因此,承包人同时取得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并不属于取得双重赔偿,在当事人形成合意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禁止。但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能过分高于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实际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而未约定此情形的违约金,则一般仅支持承包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主张,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工程价款利息的,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而未约定此情形的利息,则仅支持承包人关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违约金的主张,对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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