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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21

深圳建设建筑工程律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施工者,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多的是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一般只需举证证明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如主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因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其他责任主体的原因所致,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存在过错以及工程质量缺陷与他们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承包人难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工程质量责任。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应支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以下十个方面:

1. 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禁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如果承包人违反该规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允许他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因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 承包人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

总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 承包人应拒绝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发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所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应当予以拒绝,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基本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如未拒绝发包人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与发包人一起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承包人应依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设计的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设计图纸施工,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专业,情况比较复杂,设计图纸有时会出错,承包人发现差错后,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因设计图纸的差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6. 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存在重大影响,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义务。承包人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8. 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的返修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7.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8. 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的返修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强化人员质量意识,提升全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

承包人违反上述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1)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 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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