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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4-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承包人可以要求下列赔偿:

(一)实际支出的费用

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赔偿发包人因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准备或者实际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支出损失。

(二)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即针对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的索赔。对于发包方而言,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接收并使用建设工程,不仅造成其工程管理费用、投资成本增加,而且导致其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损失交易利润。对于承包方而言,工期延误会增加工程成本,企业信誉受到影响,还可能承担工期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违约条款等均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果因合同无效而使得承包人免除了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将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故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仅包括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尚未确定或发生的损失,发包人可在损失确定或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作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出现的逾期竣工损失,原侧上仍应遵循无效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即按照发包方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处理。但实践中发包方对损失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尤其是在承建经营性用房或生产性厂房等无效施工合同中,因逾期竣工导致发包人延期使用经营或生产性用房,其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但对损失的数额却难以界定及举证。因此,在发包方损失确实存在又难以举证的情形下,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条款来确定发包方损失,并结合双方过错责任确定损失责任分担,符合公平及诚信原则。

(三)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也存在过错的,发包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均有责任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有:(1) 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属于承包人不应发现的缺陷;(2)“甲供料”存在缺陷,且承包人检验亦不可能发现;(3) 发包人肢解发包;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总包职责;(4) 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混合过错)有:(1) 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承包人应发现而未发现;(2)“甲供料”存在缺陷,但承包人未检验;(3)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3) 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且承包人不拒绝等。

(四)其他人身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缺陷造成发包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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