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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提交哪些证据?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1

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提交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 当事人的陈述;(2) 书证;(3) 物证;(4) 视听资料;(5) 电子数据;(6) 证人证言;(7) 鉴定意见;(8)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常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其他合同;

5. 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挂靠协议和内部承包合同;

6. 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

7. 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

8.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备忘录;

9. 请款单、付款凭证、承兑汇票、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明已付工程款的证据;

10. 施工(监理)日志;

11. 甲供设备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12. 承包人购买、租赁设备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

13. 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

15. 有关部门的验收、质检报告;

16. 工程移交手续;

17. 工程造价决算书;

18. 结算协议、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审价意见书等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证据;

19.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送达工程结算资料的证据,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催款的证据;

20. 建设工程的影像资料;

21. 工程质量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列明的通常证据,收集和筛选要提交的证据。上述未提到的证据,可以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进行补充,如证人证言、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证据。证据收集和筛选完成后,要按一定顺序排列(通常按上述证据的类型并按证据形成时间排列),制作证据清单或目录,证据清单或目录应注明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码、证明对象、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人及提交时间等信息。复印证据时,应使用 A4 纸复印,在证据材料上标明页码,将证据清单或目录和证据一并装订成册。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复制件应当完整、清楚。持有书证原件提交复制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审查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用醒目清晰的适当方式标明作为事实主张依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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