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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工程量变更以要求增加工程款?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9-20

怎样证明工程量变更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解答:

承包人主张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引起工程价款增加,可以先从签证文件、发包人变更通知方面举证,如无这方面的证据,可从工作联络单、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记录、施工蓝图、竣工图等多方面举证,以证明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引起工程价款减少,也可以从以上方面进行举证。

关于谁有权利在涉及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工程文件上确认、签证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 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十一条规定:“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的人员以外,在涉及工程量、价款的文件上签证、确认属于当事人单位某个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该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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