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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处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09

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处理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一些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承包人主张发包人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张能否成立,要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属于债的更改还是属于新债清偿。债的更改是指新债成立,同时消灭旧债;而新债清偿是指债务人为清偿旧债而负担新债,新债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新债履行后,旧债消灭。

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以某物所有权抵偿所欠债务,自该协议生效时旧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就属于债的更改;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以某物所有权抵偿所欠债务,但在债务人就新债务履行完毕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就属于新债清偿。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一般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②如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协议,那么,在发包人全部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的债务之前,旧的债务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债务并不消灭,承包人可以选择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或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债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 年)第十八条规定:“工程价款确定后,包括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造价确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土地或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如果已经办理土地或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尚未办理土地或房屋过户手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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