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建筑工程鉴定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程序?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4

建设、建筑工程鉴定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程序?下面由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人民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组织是否合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抒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规范》(GB/T51262一2017)规定,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人民法院应审查鉴定组织是否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组成,如其中一名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则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2. 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决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一2017)规定: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 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 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1) 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的;(2) 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回避条件的鉴定人没有回避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

3.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和认证程序。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和认证程序前面已有详细论述,不再赘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是经当事人质证程序、法院认证后认为应当采信的材料。如果鉴定意见依据的是未经质证程序,或是不真实、不合法、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材料,那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4. 鉴定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如果在鉴定机构现场提取材料时,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或二名工作人员均不是鉴定人,或没有委托人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和签名,鉴定程序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鉴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时,才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鉴定程序仅存在一般违法之处,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法处理,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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