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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三)因施工事故引起的延误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9-02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三)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将给发包人造成不能及时使用建筑物、不能按约向第三人交付建筑物等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除前述的两种大情形外,常见的还有因施工事故导致的工期延误,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1. 承包人未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且发包人指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6.1.6 项中规定,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 发生危及工程安全事件的抢救。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6.1.7 项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原因引起环境污染纠纷。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6.3 项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8.2 项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5. 工程暂停后符合复工条件,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8.5 项规定,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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