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有效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7-11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有效吗?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前段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然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成本价如何确定,存在较多争议。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不得”的措辞,从文义和语气看,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释义》对该条文的释义:本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其立法意旨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中标后,势必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减少成本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埋下安全隐患。而且,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将扰乱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该条款将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和公共秩序被扰乱的法律后果。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无效。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指向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是发包人与投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而非指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续和履行的内容。

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未否决投标,投标人因此中标,中标应确认无效,中标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第七条前段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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