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确定的还能申请鉴定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条款的约束。政府审计部门已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未出具审计报告尚在合理期间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许当事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但在实践中,审计部门因当事人争议过大等种种原因长时间地不出具审计报告,如果一概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将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计部门长时间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年)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审计报告如存在明显瑕疵,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当事人也有权申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但政府审计部门长期未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瑕疵的,当事人还是可以申请鉴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