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律师说法

一方出轨则尽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04

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确保忠诚彼此,往往签订日“一方出轨则尽身出户”的忠诚协议,那么这类的协议有效麽?有需要哪些证据支持?且看生深圳婚姻律师为你介绍一则案例。

富翁签“忠诚协议”若离婚部分房产股权归妻法官判有效

原告:金甲

被告:刘乙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部分财产进行公证,约定该部分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离婚,该部分财产归原告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1994 年结婚,未生育子女。结婚之后夫妻生活一直很和谐。自 2008 年开始,被告与他人在外同居。与此同时,被告经常因为公司经营问题与原告吵架,并辱骂原告娘家人。

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写过一份保证书给原告。夫妻在 2009 年 3 月在市公证处作出过一份夫妻财产公证。

原告诉称:原告于 1994 年与被告结婚,自 2008 年开始被告有出轨行为。后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为了向原告承诺不再有出轨行为,写下保证书。后被告并未改正,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争吵并辱骂原告娘家人。现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

为证明其观点,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 由被告亲笔所写的保证书一份,内容为:“被告和郭利(原告眼中的第三者)继续再交往,以此条为据,被告愿意与原告离婚。保证书:被告。时间:2009 年 2 月 25 日。”

2. 财产公证书一份,内容为:“被告和原告在我市主城区有 8 套房屋,每套面积从 30 多平方米到 230 平方米不等,平均每套面积超 100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约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属原告的个人财产。今后若双方离婚,上述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与妻子结婚后生活一直很和睦,他没有外遇,也没有骂妻子娘家人。只是在公司投资中,因妻子娘家人参股,存在矛盾。但这些并没有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了表达对妻子的信任和爱护,被告才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公证。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本案中夫妻对于公证书中涉及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有效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被胁迫的,所以约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影响其他财产的分配,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1. 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对于起诉分割的共同财产(6 套住房、1 个车位、3 辆车、3 个公司股权),分予原告 3 套住房、1 个车位、1 辆宝马和 1 个半公司股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