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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购买商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25

企业单位购买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包括在该法适用主体之列。

案情简介:2012 年,商贸公司支付 14 万元从销售公司购车,后以该车系车辆公司转售的二手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返还。

法院认为:①销售公司从车辆公司购买车辆,而后再将车辆出售给商贸公司。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商贸公司与车辆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鉴于商贸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是请求解除合同而非撤销合同,其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支持。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该条规定看,“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不应包括在该法适用主体之列。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关系,双方退款、退车。

实务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包括在该法适用主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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