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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卡到期了课没有上完怎么办?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4-20

健身房卡到期了课没有上完怎么办?

当下,民众对身体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种健身场所也越来越普遍的出现,普通民众在健身场所的消费也越来越常见。随着经济、时代、观念的发展,健身消费的额度也越来越大,场景越来越普及。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各种因健身消费的维权也屡见报端。

笔者在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便是健身消费维权众常见的一起。基本情况如下:某消费者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风格健身会所私人教练服务课程合约》,约定:本服务合约共计70节次,协议总价为15000元,每次服务时限为 60 分钟,需在一年期限内上完。上述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变向商家一支付15000元。但双方签订上述合约后,该消费者仅上3个课时后,因自身年龄以及体质等原因,不在适合继续锻炼,便要求商家退换未上课的课时费用,商家遂已各种原因推诿,至课时一年期满,商家仍未退换上述费用,故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退回费用。

该起案件虽然涉及费用并不是很高,但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存在比较普遍的现象。如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得解决关于“逾期未完成课时,将作废处理”等类似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案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风格健身会所私人教练服务课程合约》,其中约定“逾期未完成课时,将作废处理”,若该条款有效,则应当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消费者要想在此情况下退回款项则很难有法律依据了,那么,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吗?

根据笔者分析,涉案合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关于“逾期未完成课时,将作废处理”的规定无效,不应作为本案裁判的合同依据。该合同系被告的制式合同文本,该条款明显为格式条款,相关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商家并未履行任何形式的提醒、说明义务; 签订协议时商家并未就相关约定履行任何形式的说明义务,该协议属于民法典第 496 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其未履行该条要求的说明义务,消费者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没有注意到也更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协议中条款不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该协议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合理的减轻了商家自己责任,加重上诉人责任,相关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 497 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解决了上述问题,那是否应该退回未上课部分的费用呢?有何法律依据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上面的问题普遍存在与当下各种预付费消费的场景中,商家往往通过相关的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在此,笔者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在出现纠纷时以及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渠道维护,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自身知识不足以解决的,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予以解答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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