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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与股东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3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与股东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或与股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满足某个条件时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这种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在法庭的审判中能否得到支持,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对于这一问题,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公司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出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法定事由,公司才能对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进行合法回购。公司与股东约定回购股权及回购金额,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双方擅自签订退股协议,会减少公司资本,破坏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故对于公司与股东约定退股的行为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但该条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约定在其他情形下可以回购股权,因此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权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回购条件,或公司与股东达成协议在特定情形下由公司回购股权的,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公司回购股权不得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应进行减资或将回购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或者注销之前,该股东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权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合法性层面看,《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之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三种情形,并非强制性规定。而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下,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内容属于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是以禁止为原则、回购为例外;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股权,则并未明文禁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股份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强、股权流动性差,因此立法上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多自由协商的空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并不应该否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股权回购安排。且《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亦有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从合理性层面看,允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商回购股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中认为:“公司的成立本身就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或者股东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保持存续而免遭解散,那么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僵局形成之初、股东提请解散公司之前,即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避免走向公司解散诉讼,符合《公司法》立法原意。”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回购股权应及时将该股权转让或办理减资手续,遵循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2019 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第五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 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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