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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抵押的财产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吗?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09

设定担保、抵押的财产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在原则上扩大了股东可出资财产的范围,但是对设定担保的财产的出资,并没有直接予以肯定。从理论上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可估价、可移转的财产应当可以用以出资。在实践中,允许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也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允许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担保财产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市场的快速流转,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考虑到,担保财产在权利上的瑕疵以及质押物如何进行有效的移转交付进而实现有效的出资。同时还应考虑到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权利上的追及效力是否会造成担保财产出资后在权利上的不稳定性,以及受让担保财产的企业对担保财产受让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缺陷。《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公司法解释(三)》第 8 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从《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的规定可知,我国对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问题,还是持较为保守的态度。但是在《民法典》中可以看到,使用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并非被直接否定,此种权利瑕疵是可以被弥补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理论界认为设立担保的财产是可以出资的,但我国立法对于以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是持禁止的态度。不过,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以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会有何种惩罚,因此在实践中,以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虽然是被禁止的,但如果存在权利补全的可能性,这种出资也并非完全不可进行,只是存在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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