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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时在出资注册资金方面有何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07

公司注册时在出资注册资金方面有何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是事务所公司法律师解答如下:

企业所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自然人所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来自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其所具有的财产。如若一个企业在出资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遗留的风险会对企业日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企业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资本是否充实、安全关系着与企业相关的众多主体的利益能否实现。而出资人在企业设立之初的出资是否全面履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资本是否安全,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破坏了企业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企业、其他出资人和企业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也会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及发起人在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所出资产属公司所有,独立于出资人及发起人。《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为确保公司资本真实、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保障债权人权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现实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手段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例如,以所谓合法合规的形式虚构有关事实从而达到抽回出资的非法目的,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等。对于上述情形,《刑法》第 159 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是指出资人实际未出资,却享有等同于出资的权利,且从形式上看出资人已经完成了出资。虚假出资一般为企业成立前出资人的个人行为,因企业尚未成立,故难以在初始阶段对出资人的出资进行监督审核,因此责任在于出资人自身,在一定情形下,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在企业设立阶段,出资问题的法律风险防范较为简单,企业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即可:一是依法出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资,并在出资协议中对出资人的出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对改变约定出资形式的出资人的责任承担也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出资人出资后应在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规范验资行为;三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一定要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非货币形式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充分披露,及时明确评估不实、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四是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及时地办理交付、过户、登记等手续;五是在企业设立之后,对企业已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发现出资问题后,运用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如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解散等及时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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