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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之(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08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之(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是指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交由承包人以外的人进行,其中根据是否合法,又分为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法分包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六种情形:(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实践中,分包工程既可以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甚至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既可以自行完成施工工程,也可以在遵守一定条件下,将工程项目中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人完成,这既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但无论是承包人分包还是发包人指定分包,并非毫无限制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具体来讲,限制条件应为:(1) 接收分包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这就排除个人作为分包人的存在;(2) 为防止承包人擅自将本应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他人完成或者分包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单位完成,分包应经发包人同意;(3)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应由承包人施工,不得进行分包;(4) 不得多次进行分包。

工程分包后产生质量问题,根据分包主体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责任主体,即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也会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免除应由分包人承担的责任。如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因分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除分包人承担责任外,承包人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在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再行向分包人追偿。如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无法追究承包人责任,但不影响发包人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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