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哪些违反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哪些违反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违反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中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无效合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及宗旨出发,规定违反招投标程序,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1. 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问题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同时,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据此,发包人未履行招标手续,直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建筑材料来源等真实情况,降低标准不进行招投标的,均属于本条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关于招标无效的问题

招投标程序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招标主体实施以下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中标无效:(1) 发包人违法泄露招投标资料,或者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以及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的;(2) 承包人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发包人串通进行投标,或者以向发包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此外,招标代理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也应认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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