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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产继承权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0-30

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产继承权吗?

继承人以外的人有遗产继承权吗?深圳公司法律师、继承律师来看看是有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的法律规定取得被 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 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的酌给制度。该制度是我国立法机关基于死后扶养之思想以及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本条指出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 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法律明确确 定的相互存在扶养权利义务的具有亲属身份的人,具有法定性,不允 许凭借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一般情况下,除夫妻之间 的扶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外,还存在直系姻亲之间、二亲等之外 的旁系血亲之间的扶养。在我国,扶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之间的扶养。《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 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 付扶养费的权利。”(2)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民法典》第1067条 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 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的权利。”(3)祖孙之间的扶养。《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 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 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 膽养的义务。”(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直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不存在适用本条规定的条件。而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如果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而不能继承遗产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顺序在后的人,同时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以满足 其基本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有利于保护弱势群 体的相关权益,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 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该扶养人必须 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 务较多,同时未受到相当的遗赠。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 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给予此类人分得遗产的 权利,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那些没有继承名分,但与被继承 人关系密切,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 过晚年的人,如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能够得 到应该得到的一份遗产,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 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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