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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法律风险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16

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法律风险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一般分为实际未出资、高价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等多种类型。抽逃出资,包括抽走货币资金和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手段更是多种多样,无所不用其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 159 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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