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曹某于2010年2月27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处工作,工资3000每月,在首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即2013年2月28日至2013月8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曹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后于2013年08月16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726元,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1.首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为续签合同的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是否应当支付律师费。
用人单位认为:
首先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原因是我单位曾多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均拒签。其次律师费应当自行承担。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向仲裁庭提供了曹某相关证据。并就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合同期满后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通知乃其单方面制作,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收到该通知,不具有真实性。
第二,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仲裁结果:
全部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