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实践中,苟三元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手房东欠一手房东的租金是否需要次承租人承担?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在本文将为你做出解答。
首先,未经出租人明确否认承租人与次租人的转租行为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经出租人追认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不追认的,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可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享有六个月的撤销权,撤销权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即通过出租人在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作出是否同意转租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未作表示或明确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有效。所以,深圳律师苟三元认为六个月内未经出租人追认的,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效力为待定状态。
其次,二手房东欠一手房东的租金是否需要次承租人承担?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认为一手房东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房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一手房东仅有权向二手房东主张拖欠的租金,而无权向次承租人主张任何房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可知,因二手房东拖欠租金,一手房东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二手房东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二手房东追偿。也就是说,二手房东拖欠一手房东房租时,一手房东无权向次承租人要求租金,但有权解除合同。但次承租人可以代二手房东向一手房东付房租以阻止一手房东解除租赁合同,事后次承租人再向二手房东追偿。
以上是深圳律师苟三元对房租租赁合同中转租问题的有关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