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罪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在下文中,将对合同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租金的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讲解。
首先,深圳律师苟三元认为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想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还应当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和维修租赁物的责任。上述责任均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只有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出租人才需要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夏翠的;(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苟三元律师认为,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所得等于出租人的租金债权部分时,才归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债权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应返还给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清偿。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认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留购,二是续租,三是退租。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发现在实践中,当事人常选择留购这一方式,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
以上是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讲解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