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与胡某(女)于2010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家24小时便利店以及一辆奇瑞车,共同债务有近十万的信用卡债务。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婚生活一直很不和谐,夫妻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后,2012年初,胡某索性搬回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然双方依旧矛盾不断。2013年10月11日,在胡某的吵闹威逼之下,刘某同意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胡某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奇瑞车归刘某男,存款归胡某,便利店转让后所得双方各得一半,十万元信用卡债务离婚后由刘某男个人偿还。
2014年7月份,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提及儿子抚养权以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划分问题,也未提交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2014年8月份,刘某找我帮其处理,同意胡某的离婚请求,但是刘某一直担心对方会拿离婚协议做文章。
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刘某与胡某顺利离婚,并且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书,法院不予认可,双方所签订了离婚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因刘某反悔而并未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后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夫妻在婚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之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