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于2006年协商登记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小孩因教育、培训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早已无法维持正常支出。而小孩生母为了让其有一个更好的生活以及教育环境,母子二人一直在深圳生活并接受教育。小孩之母离婚后也因此一直未再婚,虽收入不高却一直甘心承担着其的各种教育抚养费用,辛勤的工作和细心的照顾为给孩子一个更美好的明天,为此小孩生母无怨无悔。但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加,各项生活教育费用用已越来越高,小孩之母已实无力承担。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却与小孩关系疏远,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该案需要处理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如下:
第一: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原告与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一样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地的标准判决?
第三:抚养费应当包含哪些项目?如小孩医疗费用?参加课外兴趣班的费用等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积极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收集各类证据向法庭举证,最终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参照原告居住地的相关生活标准判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