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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覆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
2022-11-08 -
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理)。(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据2014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
2022-08-30 -
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财产混同新老股东对债务连带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财产混同新老股东对债务连带担责原告:盛禾公司被告:永悦公司、赵某、徐某诉讼请求:1 被告永悦公司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10,814元;2 被告赵某、被告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1 一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对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如何判断股权转让系为逃避债务,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基本案情:2006年2月22日,被告永悦公
2022-08-19 -
一人公司股东在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深圳公司法律师: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履行债务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则债权人应当向新股东还是老股东主张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新股东及老股东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新、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应当影响对外债权人的利益,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债务履行期限跨越新、老股东持股期间的,新、老股东皆应当
2022-08-19 -
怎样证明公司存在业务混同、决策机构混同、经营地址混同?
怎样证明公司存在业务混同、决策机构混同、经营地址混同?由于公司的业务、股东会人员、董事会人员往往属于公司内部信息,外界不易于获悉,故在对上述要素混同的证明上,往往需要借助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帮助。公司具体的工商登记信息中,都会明确注明公司在各个经营阶段的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股东以及经营场所。但这些内档信息只有企业本身与律师才能获取,因此可委托律师前往目标公司注册登记地
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