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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在某银行诉姚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2日,姚某向某银行借款80万元。当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0万元,借款用途为工程款,借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月利率7 8%计付,按季清息,到期还本,借款由姚某以其周口市北郊乡建设路某商住区土地使用权作
2023-07-20 -
“砍头息”合法吗?
砍头息合法吗?现实生活中,双方在形成借贷关系时,出借方往往以砍头息的形式预先扣除部分利息,这种形式合法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
2023-07-20 -
买卖合同中卖家取回标的物的条件有哪些?
买卖合同中卖家取回标的物的条件有哪些?买卖合同中,卖家往往担心交付标的物给买家后后,买家无力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卖家可以约定取回买卖的标的物。也就是卖家享有取回权,那么取回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这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关于取回权行使条件的规定是完全法定的,即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出卖人即享有取回权,而不论当事人之间曾作何种约定。而《民法典》体现的是当事人约定优先,即出
2023-07-14 -
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买家未付款的情况下,卖家取回物品吗?
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买家未付款的情况下,卖家取回物品吗?买卖合同中,卖家往往担心交付标的物给买家后后,买家无力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可以约定取回买卖的标的物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
2023-07-14 -
那些情况下可视为买家同意购买试用物品?
那些情况下可视为买家同意购买试用物品?深圳公司发律师为你解答作为一种特种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买受人的同意为合同生效要件。买受人拥有单方决定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权利,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属形成权。买受人的同意或拒绝具有任意性,故试用买卖中一般不存在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无论买受人基于何种原因不同意购买,均不应适用《民法典》第159条(《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
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