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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如何辩护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4-28

贩卖毒品罪如何辩护

当今,涉及毒品犯罪的现象并不少见,各类新型毒品也层出不穷,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未减轻。下面就一起笔者亲自办理的涉及贩卖甲基苯丙胺即俗称“冰毒”案件作出有关介绍。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在本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成功获得轻判,以下为本律师结合基本案情作出的相关分析: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刘某2015年3月25日13时许,在南海区大润发路边将甲基苯丙胺以1克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关某,后被告人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分四次卖给关某4克甲基苯丙胺。3月26日晚,民警在其住处202房间抓获被告人,并在其房屋主卧的窗台下搜获内有黄色纸条、疑似毒品以及吸毒工具袋子。经鉴定,该批毒品共净重20.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纸条上的字迹与刘某的笔迹为同一人。

基于此,佛山市检察院认为刘某生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基于其之前有毒品犯罪前科,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苟三元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在案件开庭过程中为刘某作出了全面的辩护意见。

吸毒人员的关某的证言不足彩信。通过查阅案件可知,公诉机关实际上指控了刘某在关某被拘留前4小事贩卖四克甲基苯丙胺毒品给关某,这与常理明显不符;再者除了关某的指证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刘某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未现场查获有关毒品交易的证据,刘某是否实施了相关交易行为,其交易的标的是否是毒品以及何种毒品均需适格的鉴定机关才能确认。因此,关某的证言完全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贩卖毒品数量以及次数的辩护意见,但对其有买卖毒品的事实予以认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苟三元律师认为法院如此认定再逻辑上是无法成立的,连是否是毒品是何种毒品都无证据予以证实,仅凭证人的指控即认定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应成立。

被告人刘某生不承认窗台下的毒品系其所有。辩护人亦根据案卷情况提出的辩护意见。首先,公安机关在抓获现场,勘验现场时并未制作现场勘验报告,为记载毒品发现的具体位置;其次,笔迹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刘某生并未按照要求提供鉴定的检材,且笔迹鉴定的结果并非时唯一性的和排他性,笔迹鉴定高度依赖于检材的可对比性以及鉴定人员常识判断。辩护人据此提出在窗台下发现的毒品不应当计入被告人的贩毒数量。法院的在判决时仍然以笔迹鉴定判定了涉案毒品为被告人所有,辩护人认为如此判决确有待商榷,作出此认定的证据存在很大的瑕疵。终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在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后,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对其依法予以轻判。

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惩罚一般都相当严重,涉及法律法规相当繁杂,尤其是一些新型的毒品犯罪案件,在碰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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