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考虑那些因素?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6-27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考虑那些因素?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为详细解释:
一是应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实际损失的 30%是认定违约金过高的基本标准。
二是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接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例如,标的额为 1 亿元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 3000 万元,如果违约方在履行合同的 95%之后出现违约,如拖延履行剩余的 5%的义务,结果并未造成对方的损失或损失非常轻微,但仍然要支付 3000 万元的违约金,这明显不公平。
三是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下,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下,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故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四是应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扣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衡量。
五是在调整违约金额时,也应考虑当事人是否为商事主体,该交易是否为商事交易。如果属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事交易,则在认定违约金过高过低时,应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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