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可否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排除中关于小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9
新《公司法》下,可否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排除中关于小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那么,可否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排除中关于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公司本质上是一个"人的联合体",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契约关系构成了公司的基础,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聚焦到本专题的语境下,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属于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还是兼具任意性与强制性的规范,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有权利通过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受 让协议等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又。
从条文内容来看,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均不含有"全体股东另有 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直接授权公司对股东知情权另作约 定的表述,这些条文在表面上不属于法律明示的任意性规范。至于它们是否属 于法理上的任意性规范则需要回到理论层面来判断。"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 益保护......的某些规则,虽然其属于公司内部的、只涉及股东.......的规范,但却 基于对弱势股东的最低限度保护......的必然要求而应赋予其强制性。"股东知 情权正是公司法对弱势股东的最低限度保护之一,因为股东知情权是手段性的 权利,实践中控制股东对非控制股东的压迫往往起源于对其知情权的剥夺,而非控制股东的反抗和寻求救济也往往需以知情权为起点。
综上可见,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故而,股东知情权是不受私人意志剥夺、股东基于其身份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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