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争房对簿公堂,律师如何守住唯一住所?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6-05-07
兄妹争房对簿公堂,律师如何守住唯一住所?
栏目:成功案例 | 2026年5月7日
核心结论: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法院不会机械地支持拍卖请求。当共有人一方以唯一住所为由坚决反对拍卖时,法律保护的不仅是财产权,还有生存权——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家庭的实际贡献和居住依赖。
一、案情简介
兄妹二人因继承取得一套房产的各50%份额。妹妹要求拍卖房产分割价款,哥哥一家三代人常年居住在该房屋中,这是他们唯一的家。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变卖案涉房产,分得一半房款。
按《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确实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什么方式分割。妹妹主张拍卖——这对哥哥一家意味着被赶出唯一的家。哥哥愿意配合转让份额,但坚决反对拍卖。
二、办案思路
接手案件后,做了三件事:
第一,确认基础事实,缩小争议范围。哥哥对妹妹享有50%份额没有异议——这个事实果断承认,把火力集中在分割方式这个真正的争议点上。
第二,深挖出资历史,用证据说话。调取银行流水后发现:房屋虽然是兄妹二人名义共同购买,但全部购房款和贷款实际由母亲一人承担。妹妹只是名义共有人,目的是方便办理银行贷款。母亲生前每月将全部工资收入转给妹妹用于还贷。母亲去世后,哥哥一家继续承担还贷责任,由哥哥配偶直接转账199,900元还清了房贷尾款。
第三,锁定比例原则,找到法律支点。民法典第304条规定了共有物分割的顺序:协议→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拍卖是最后手段。妹妹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转让其份额的方式实现(第305条)。
三、策略亮点
本案答辩策略有三个层次:第一层,出资叙事反击——用证据打掉对方的道德制高点;第二层,比例原则防守——拍卖是最后手段;第三层,居住权保护——不能让孩子失去上学的家。最后给法院留一个出路:同意妹妹转让份额,哥哥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合办理。
四、案件启示
共有物分割纠纷在家事案件中非常常见。出资不等于权属,但影响法官心证。唯一住所是强有力的抗辩。不要堵死对方的路——坚决反对拍卖的同时,必须给出替代方案。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第305条、第6条、第7条。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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