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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多年,尾款还能要回来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实务要点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6-05-02

工程完工多年,尾款还能要回来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实务要点

【标准答案】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超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丧失,承包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但如果承包人在18个月内通过发函、起诉、仲裁等方式主张过权利的,可以中断起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核心启示:工程款催收要趁早,发函催收就是行使权利,别等超过期限才起诉。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款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即便胜诉判决支持了工程款本金,若发包人资不抵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民法典》第807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被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效力甚至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然而,这一优先受偿权并非无期限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大量承包人因不了解这一期限规定,或虽了解但未及时行使权利,最终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损失惨重。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18个月行使期限的法律要点

(一)起算点:何时开始计算18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通常按以下顺序:首先,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付款日;其次,合同无效或未约定的,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再次,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最后,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

(二)行使方式:怎样才算"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均被认定为有效的权利行使方式:1.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函,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2.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优先受偿权;3.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报优先受偿权;4.通过调解、和解协议确认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口头催款或通过微信等非正式方式沟通,存在举证困难的风险。建议承包人以书面方式(挂号信、EMS、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并在函件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中断与延长:18个月能否突破?

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18个月届满,权利即告消灭,没有任何补救余地。

但是,如果在18个月内承包人通过有效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如起诉并得到法院受理),则权利进入司法程序,后续执行不受18个月的限制。实践中,大量成功案例都是在18个月内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优先受偿。

四、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

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以承包人名义主张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的正确维权路径是:首先,收集证明自身实际施工的证据(施工合同、签证单、付款记录、验收文件等);其次,将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再次,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五、律师实务建议

1. 建立工程款台账:对每个项目的合同付款节点、实际收款情况、逾期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做到心中有数。

2. 到期及时催收:付款日届满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发出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催款函中应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3. 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对于恶意拖欠、资信状况恶化的发包人,应在18个月内果断提起诉讼或仲裁,切莫观望等待。

4. 财产保全配合: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工程被转让或设定抵押。

5. 专业律师介入: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技术问题,建议在启动维权程序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六、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权利不会照顾沉睡的人。18个月的行使期限,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对于已经完工但未足额收款的项目,承包人应当立即盘点,逐项核查付款时间和金额,对逾期未付的项目果断采取行动。记住:发函催收就是行使权利,每一封催款函都是你在法庭上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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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三元律师,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18年,专注建设工程、公司股权、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维权、工程索赔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8098909789。

本文基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撰写,具体案件处理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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