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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扩大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9

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扩大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释:

在《公司法》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都可以认定该规定有效。但如果公司章程作出的规定缩小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加大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或是规定部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不限制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前提下,凡是《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均可以规定,具体如下:

 (1) 主体限制问题。主体的限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同时又可以通过章程规定的便是瑕疵出资股东知情权行使问题。笔者认为,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享有知情权。

 (2) 会计账簿查阅权问题。章程可以规定股东是否可以复制会计账簿、查阅的地点与时间安排等事项。

 (3) 明确原始凭证查阅的条件。股东可根据公司规模、治理结构,在章程中规定可否查阅会计凭证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例如,章程规定,在股东提出合理怀疑,认为会计账簿失实时,允许查阅会计凭证。一旦有了该约定,那么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 明确股东可审计的文件、审计的范围与审计费用的承担。

 (5) 就会计账簿查阅权之外的文件查阅复制的程序进行规定。鉴于《公司法》对于除会计账簿之外文件查阅的程序并未作明确规定,因此章程可以进行规范,如明确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公司应当在多少日内回复,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提供文件供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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