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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应当符合哪些判断标准?工程质量缺陷由谁认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8

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应当符合哪些判断标准?工程质量缺陷由谁认定?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无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的产生。因此,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如何确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焦点。
 
1、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应当符合哪些判断标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除符合规定的标准外,建设工程还应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认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一)规定标准
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一 2013) 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一 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一 2013) 第 5.0.8 条、第 6.0.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一 2018) 第 3.1.4 条、第 6.1.11 条、第 6.1.12 条、第 7.1.12 条、第 11.1.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约定标准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项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以高于或等于,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相应的条款将被确认无效。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更高标准质量要求的奖惩措施,如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给予一定奖励,未达到的减少一定的工程价款。此类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存在瑕疵并无关联性。
2、工程质量缺陷🈶由谁认定?
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或由建设工程质监部门进行认定。因工程质量成讼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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