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律师说法

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01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你解释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 清算的原因不同。前者系因公司出现《公司法》第 181 条规定的解散原因而清算;后者则是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人破产清算。

2. 资产状况不同。适用强制清算时,一般认为公司资产应当大于负债。而破产清算的实质要件为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局面。

3. 适用法律不同。强制清算依《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破产清算则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4. 程序效力不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虽均借助于司法公权力的干预,但强制清算相对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司法介入程度不深;而破产清算则更具司法的强制性。比如,强制清算可由股东、董事等自行组成清算组,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法指定管理人;强制清算债权人处于相对被动地位,而破产清算债权人有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关于破产原因以及破产的标准如下:

强制清算中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发生了破产原因。所渭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指的是对债务人宣告破产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关于破产界限,有两种立法模式。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部分采用列举主义的方式,而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概括主义的方式。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对于破产界限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标准:第一种,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为标准来界定债务人的破产界限,一般表述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种,以资产和负债的对比为标准,通常认为资不抵债即达到了破产界限,构成破产原因;第三种,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标准结合起来作为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 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采用了双重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两个标准是选关系,具备其中之一时,即构成破产原因。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为债权人的,由于其无法掌握债务人资产状况,很难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事实,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7 条和第 10 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的,债权人只需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资不抵债”或“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应由债务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