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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弃租后,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还需要支付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04

当事人弃租后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还需要支付吗

案例基本情况

2008 年 12 月 6 日,杨某(被告)为生产经营需求,与徐某(原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大同小异,双方约定:1. 杨某承租徐某所有的生产车间、PVC 全套生产线两条和办公用房;2. 租期 3 年,自 2008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5 日止;3. 年租金 30 万元,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标的物;4. 杨某于每年 12 月 6 日前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每天按年租金的 5%支付滞纳金。

然,天有不测风云,合同签订后仅仅半年是时间,即2009 年 6 月的时候,杨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继续支撑经营,次月也即2009 年 7 月变已经停止生产。正常经营期间杨某正常支付厂房租金,停产时杨某试图与业主沟通解除合同,然业主并未同意,僵持之下,杨某弃租而去,弃租时杨某结清了全部水电费用以及租金,同时交换钥匙,因业主阻难,杨某将 PVC 生产线留在厂房内。

当然,业主徐某并未就此善罢甘休。分别于 2009 年 6 月、2010 年 3 月、2010 年 12 月向杨某致函催要租金,杨某一致拒收或未予理睬。

三年租期届满后,徐某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拖欠租金 83 万元,并承担滞纳金 24.9 万元,吴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前,杨某已搬离厂房和办公用房,将 PVC 生产线留在厂房内。关于搬离的时间,双方陈述不一。关于钥匙是否交还,双方的陈述亦不相同。

上述雷同的故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者经营中可谓屡见不鲜,经营者往往怀着美好的期待去创业,然而,残酷的事实往往也需要面对。杨某在未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弃租而去,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以及滞纳金还需要支付吗?

法院审理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9 年 6 月后杨某亦未再组织生产,据此应认为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实际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因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虽未形成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但合同终止履行已构成事实。经计算,至合同实际终止履行时杨某并不拖欠租金。徐某虽数次致函催要租金等,杨某及吴某拒收或未予理睬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其已默认且应承担该项给付义务的法律事实,故对徐某主张要求杨某给付所欠租金 83 万元及滞纳金 24900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直白点的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终止履行已构成事实,双方都知情,无需支付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当然滞纳金也就不用支付了。

当然了,这个结果显然不是业主徐某所期待的,厂房被空置了两年半,不能就这样白白认倒霉呀,所以,坚决上诉了。

二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杨某自 2009 年7月起即欠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给付租金并按约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显然情况反转了,形式对杨某不妙呀!)

二、但是,业主徐某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期间内,明知杨某未生产经营且分文未缴,仅数次发函催缴租金,直至 2012 年提起诉讼,始终未采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其履约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超出合理期限后未采取减损措施造成的租金损失,徐某无权主张

三、最终结果来了,在综合考虑了徐某等待对方履约的合理期间,以及徐某收回租赁物并另行出租所需时间和金钱支出,法院支持了徐某一年半的租金以及滞纳金的主张。剩余一年半的租金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所以把前面一审判决撤销了,判决杨某给付徐某租金 339000 元和滞纳金 101700 元。

结语

上面的案例发生在2013年期间,虽经过数年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背后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一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即使一方方式人违约后,守约方也应当尽量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扩大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后来,为了完善有关制度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中,对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作出了规定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直接表明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愿意补偿守约方较长期间比如六个月或一年的租金的情况下,而守约方仍然拒绝解除合同,通常应当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在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时,一走了之无法解决问题,反而让问题越发严重,一年半的租金以及滞纳金对杨某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对于业主徐某来说,明明可以早日将厂房出租便可减少损失,结果白白空置了厂房一年半。对于双方而言,这个诉讼没有赢家。

大家都清楚,疫情三年以来,生产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在生产经营领域和普通住房领域的租赁都面临着冲击,大家都应该从这个案例中去吸取教训。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考虑风险因素后,将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以免在履行过程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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