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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的那些事儿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7

赠予的那些事儿

赠与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亲人朋友间的赠与、社会慈善事业中的捐赠、人到老年状态下对子女或者子女外的人赠与,关于这些赠与,都有哪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深圳律师苟三元下面为大家做些介绍些:

一、赠与可以随时撤销吗

1、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该条赋予了赠与人在财产交付之随时反悔的权利,也就是说,动产在交付受赠人之前,不动产在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而不予履行。

2、当然上述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受限制的,民法典658条第二款就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须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会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故本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法律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目的是促进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对这两类赠与合同不允许任意撤销。

二、当事人是不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

实践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例如,在刘某诉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赵某婚外与刘某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由比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赠与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该案依据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认定无效,并未违反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精神,恰恰是对赠与合同扶危济困等立法目的和功能的遵从。

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了不办理登记手续受赠人怎么办

前面讲过,一般赠与的情况下,在办理登记、交付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意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实际履行合同,包括交付赠与财产、变更所有权转移等的手续、变更对抗第三人的登记等手续。也就是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四、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经过公正的赠与一样可以撤销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要求受赠与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正的,赠与人一样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绍中民一终字第 1111 号民事判决书中,孙某诉言某等赠与合同案中,孙某将房屋赠与女婿言某,在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拳打脚踢,并因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法院认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还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不仅包含法定扶养义务,也包含约定扶养义务。二是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则构成扶养的客观不能,不产生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由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须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合同附了义务。二是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义务的,不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原因。

当然,在上述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里有一种极端情况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情况下民法典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五、赠与人在签订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后自己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了还要履行赠与合同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条规定了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条件和状况发生了变化,赠与人可以行使不再履行的抗辩权利,也被称为“穷困抗辩权”。赋予赠与人在合同成立后自己陷人经济窘困状况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符合人伦道德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这是本条适用的实质条件,影响生产经营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的,影响家庭生活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变坏,但不够显著,未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则不能行使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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