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01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某银行诉姚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10 年 12 月 12 日,姚某向某银行借款 80 万元。当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80 万元,借款用途为工程款,借款期限 24 个月,利息按月利率 7.8%计付,按季清息,到期还本,借款由姚某以其周口市北郊乡建设路某商住区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如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姚某每转让一块土地则应归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支付了 80 万元给姚某,但姚某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也没有依约还款付息,至 2012 年 5 月 13 日止,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 761106.97 元及利息 86092.68 元。经调查,姚某开发的北郊乡建设路某商住区内没有规划购物商场,也没有报建,所谓购物商场项目是虚构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姚某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也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在某信用社与某贸易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某贸易公司在取得信用社的贷款后,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贷款用于购货,而是借给房地产公司期货部作期货保证金。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使用贷款本金的罚息及实际使用贷款本息的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人,在贸易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