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综合法律服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25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实践中,我国的土地承包依照承包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两种形式,有的以户为单位,有的以个人为单 位。以户进行承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 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 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而家 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户已不存在,更不发生承包经营营权的继 承问题。当然这是从承包经营权对外形式上讲的,但从内部关关系看也 存在一个继承问题,如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其他人继续以户名义行使 权利的时候,只不过这种继承因为内部消化而未显化。实践中中,较有 疑问的是个人承包,如果承包主体死亡,则其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 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定,个人 承包经营权在以下情形可以继承。(1)林地承包经营权。依居《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 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种植植树木的收 益周期长,承包期相对也较长,故在承包期内实际上允许继承承包经 营权。(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4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上述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取得方式因属商业化,其财产属性更为浓厚,允许一定期限的 继承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承包经营权 的所谓的"继续承包",有的理解为原合同主体的变更,有的理解为 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学界和司法界大多数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即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理解为一种可继承的用益物权,而不是一种主变更的 债权。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取得的有关收益作为遗产,法律并无 任何限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